请问一下,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是谁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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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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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谁有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分析,具体如下:第
一、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
二、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第
三、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
四、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第
五、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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