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面部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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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的,其具体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微伤等标准。详情请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
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
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
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5.
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5.
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以上。
B.2  头面部损伤
B.
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
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
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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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定残的;
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见: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6 六级
5.
6.2 头面部损伤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5.7 七级
5.
7.2 头面部损伤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5.8 八级
5.
8.2 头面部损伤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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